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编辑时间:2019-02-18

导读: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6分(含6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对该专家进行约谈。

  第三章  评标专家积分处理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6分(含6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对该专家进行约谈。

  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本款第(一)至(四)项规定分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作出暂停其建设工程评标资格的决定。暂停期满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可恢复建设工程评标资格:

  (一)累计积分达到9分(含9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1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2分(含12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2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8分(含18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

  (二)累计积分直接达到12分(含12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8分(含18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

  (三)累计积分直接达到18分(含18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

  (四)累计积分直接达到24分(含24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12个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作出暂停或恢复建设工程评标资格决定的,应当在北京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和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同时通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聘期内出现下述情形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提出对专家的处理建议,市人力社保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累计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超过12个月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北京市评标专家。

  (二)累计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超过15个月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且不得再次申报北京市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依法被暂停或恢复评标、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应当按照市人力社保局的要求,及时落实有关处罚、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探索建立评标专家记分情况与抽取概率的关联机制,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的积分将影响其抽取概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对本办法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理和记分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并答复评标专家,涉及疑难复杂事项的,可依据《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工作规则》(京发改〔2006〕628号)提交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办公室研究。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处理、记分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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