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消防维保需要什么消防资质
现行规则是《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摘自《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则》。
第六条 消防设备保护保养检测组织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组织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 消防设备保护保养检测组织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修理用房满足修理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修理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备;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修理技术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消防设备保护保养检测组织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备保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备;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员获得中级技术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工作资格证书,其间高档技术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消防设备保护保养检测组织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消防设备保护保养检测组织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请求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载;
(二)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备保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备;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员获得中级技术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工作资格证书,其间高档技术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请求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备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备保护保养检测活动;
(八)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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