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新在何处?有哪些内容需要注意?

文章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中北国泰      编辑时间:2019-04-28

导读:如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制订和公布消防产品相关政策;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重大火灾隐患等。

  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的《消防法》。

  这次修订,共涉及11大类修改。

  那么,新修改的消防法有哪些值得关心的内容?

  新在何处

  1、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验相关工作

  审验哪些工程,具体的审验和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抽查、监督管理等,均由住建部门负责。

  2、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对在建筑工程审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依照消防法进行罚款、三停、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

  3、住建部门承担部分信息报送工作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4、应急管理部门被赋予新的职能

  如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制订和公布消防产品相关政策;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重大火灾隐患等。

  5、新的称谓变化

  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

  有哪些关心的内容

  1、 消防救援机构保留了消防监管职能

  消防监管仍由本级政府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仍然承担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有权进行消防行政处罚。消防救援机构保留了火灾调查统计职能。

  2、公众聚集场所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仍然是法定要求

  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投用或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3-30万元罚款。

  3、派出所的消防监管职能未变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4、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不再有采取传唤措施的权力

  修改后《消防法》第七十条,删除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不再有权采取传唤措施。

  5、修正案没有涉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此次没有做修改。目前,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维持现状,未来走向有待配套规章修改后,尤其是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的规定出台,便可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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